遞補越勞 工作年限應達一年六個月越辦處:來台時間過短 逃逸風險將大增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遞補越勞 工作年限應達一年六個月越辦處:來台時間過短 逃逸風險將大增

2007-11-16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六日台北報導】申請遞補越勞的雇主請注意,在前名外勞離境後,接替外勞的工作期限如過短,含展延未滿1年6個月者,越方將不接受此類遞補申請案。  印尼的規定更為嚴格。駐台北印尼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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