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遞延可約定3個月或6個月 屆滿再次遞延不可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特休假遞延可約定3個月或6個月 屆滿再次遞延不可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

2018-04-1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一日臺北報導】澄清勞雇雙方疑義,針對有關遞延特別休假規定,勞動部11日發布補充性解釋,特別休假之遞延可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如3個月或6個月,屆滿也可再次遞延,但是不可超過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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