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 雙方依法均有出席義務 無正當理由導致會議無法召開 將處罰鍰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勞資爭議調解 雙方依法均有出席義務 無正當理由導致會議無法召開 將處罰鍰

2018-09-06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六日臺北報導】勞資雙方如無法自行解決爭議,可向工作所在地勞政機關申請調解。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近來有部分事業單位收到勞工局調解通知後,常以沒空或公司無人可代為出席為由,拒絕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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