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薪資未達4萬需揭示 求才登記表修正 雇主委託就服機構求才如違法 就服機構負連帶責任 2018-11-30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三十日臺北報導】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需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修正「求才登記表」,針對「核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