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雇主須先告知 得採區間方式揭露 說明用人及核薪條件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雇主須先告知 得採區間方式揭露 說明用人及核薪條件

2019-04-01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一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已於去年底修法,明定雇主有薪資揭示的義務。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招募員工,若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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