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徵才應揭示範圍 加班費不列入計算 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徵才應揭示範圍 加班費不列入計算 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2019-05-16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去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的職缺,雇主須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經常性薪資包含本薪及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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