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自行議訂每3個月勞資會議時間 勞動部函釋兩次會議間隔最長可6個月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勞資自行議訂每3個月勞資會議時間 勞動部函釋兩次會議間隔最長可6個月

2019-06-06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六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指出,企業要實施女性夜間工作、加班時數提高等彈性工時、7休1例假挪移、輪班間隔縮短等都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依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因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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