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勞委會有核定安置對象同意權 安置對象6種 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新增勞委會有核定安置對象同意權 安置對象6種 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

2008-03-1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四日台北報導】勞委會14日發佈「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若是刑事訴訟被害人可專案安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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