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資遣員工 依規定應於10日內通報 僅僱用1人也須辦理 違反最高罰15萬元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雇主資遣員工 依規定應於10日內通報 僅僱用1人也須辦理 違反最高罰15萬元

2020-09-28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廿八日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以及第20條(如員工不適任等理由)資遣員工,應依規定辦理通報,否則將面臨最高15萬元罰鍰。勞動局並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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