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聘可將屆滿得延長 補申請以一次為限 2021-03-18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十八日臺北報導】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移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4年,而從事其他類別工作的移工則不得超過12年。由於COVID-19疫情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