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泰勞膳宿費 不得逾2,500元 泰辦處:如超收須退費 始可恢復送件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收取泰勞膳宿費 不得逾2,500元 泰辦處:如超收須退費 始可恢復送件

2008-04-28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廿八日台北報導】泰國經濟貿易代表處勞工處表示,為充份保障泰勞權益,今年3月起要求部份聘僱泰勞的廠商簽訂製造業勞動契約附約。泰辦處強調,事業單位與泰勞間如有勞資糾紛,應先行解決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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