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辦理轉換作業,符合勞動部(改制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22日勞職許字第0980504588號函釋規定,可再延長轉換雇主1次(60日),再延長60日轉換期間是否仍適用連續14日規定期間之規定?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移工辦理轉換作業,符合勞動部(改制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22日勞職許字第0980504588號函釋規定,可再延長轉換雇主1次(60日),再延長60日轉換期間是否仍適用連續14日規定期間之規定?

2021-09-14

答:勞動部表示「是」。移工經勞動部許可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倘因有特殊情事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符合勞動部98年1月22日函釋規定再延長轉換規定者,於再延長60日轉換期間,仍需符合連續14日無符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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