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失聯當日通知協尋 滿三日仍須通報 2023-11-10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外國人只要有失聯跡證,雇主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