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不得至養護機構提供勞務 無論是否給付薪資 將處15萬元以上罰鍰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家庭看護工不得至養護機構提供勞務 無論是否給付薪資 將處15萬元以上罰鍰

2008-08-13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三日台北報導】部份養護機構要求個人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從事短期協助,而斟酌提供外勞薪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查察時以是否有提供勞務做為認定,無論養護機構是否提供薪資,養護機構及...

你已經是訂戶?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