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另訂工時 須向勞工局核備 北縣:出勤須12小時內 且有2小時休息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養護機構另訂工時 須向勞工局核備 北縣:出勤須12小時內 且有2小時休息

2008-10-08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八日台北報導】養護機構工作性質特殊,得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有關養護機構的工作時間、休息、例假日等勞動條件,未依勞基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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