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核發工作證 初次效期二年<br>雇主僱用無工作證者將處二年有期徒刑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核發工作證 初次效期二年
雇主僱用無工作證者將處二年有期徒刑

2004-04-09

勞委會修正「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預定四月十九日公告實施,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許可前,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變更為「依親居留」,並取得依親居留證明文件,另外增加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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