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工時 每日不得逾12小時 全面加強查察 北縣受理核備契約量大增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養護機構工時 每日不得逾12小時 全面加強查察 北縣受理核備契約量大增

2008-11-20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廿日台北報導】養護機構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因工作性質特殊,工時、延長工時等勞動條件,得另行約定並向各縣市政府報備,不受勞基法規範。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須另行簽定「看護工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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