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不適任 可函請勞委會廢止許可 雇主須提出具體事證 做為解約依據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外勞不適任 可函請勞委會廢止許可 雇主須提出具體事證 做為解約依據

2009-05-20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廿日台北報導】雇主與外勞於勞動契約屆滿前終止聘僱關係,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經外勞同意才生效力,不過實務上卻經常發生外勞單方面不同意解約,使得依法應繼續留用外勞的問題...

你已經是訂戶?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