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放寬三方合意辦理居留證期限 改為接續聘僱函送達日起15日辦理 2009-06-15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五日台北報導】由於之前因三方合意辦理接續聘僱的案件,常因無法在勞委會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為改善該情況,勞委會已在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