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依法核備 仍應支付加班費 第五個小時起延長工時 不得低於1.66倍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養護機構依法核備 仍應支付加班費 第五個小時起延長工時 不得低於1.66倍

2009-07-07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七日台北報導】養護機構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工時,應留意勞工正常工時以後的出勤,仍須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至於給付加班工資的基準,須視約定內容而定。由於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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