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越仲介互貿契約 應填編號及日期 越辦處:須與雙語自行做成 否則退件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台越仲介互貿契約 應填編號及日期 越辦處:須與雙語自行做成 否則退件

2009-07-31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卅一日台北報導】台灣仲介業者與越南仲介公司首次辦理互貿時,應提供勞動供應契約供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雙方契約才生效。越辦處近來發現,部分申請案未提供完整資料,其中以缺少互...

你已經是訂戶?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