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發票轉他人使用 重處3萬元罰鍰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營業人發票轉他人使用 重處3萬元罰鍰

2009-09-1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十四日台北報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請購之統一發票,僅能留供自己使用,不可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如違反規定,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

你已經是訂戶?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