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另行約定工時 須報請核備 南縣:首次罰鍰6千元 但無限期改善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養護機構另行約定工時 須報請核備 南縣:首次罰鍰6千元 但無限期改善

2009-11-16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六日台北報導】養護機構因工作性質特殊,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認定,得不受勞基法第30條、32條、36條、37條及49條的限制。台南縣政府勞工處提醒,雇主得與勞工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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