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許可前 原雇主仍應繳付就安費 勞委會發函說明 非以通報逃逸日起算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廢止許可前 原雇主仍應繳付就安費 勞委會發函說明 非以通報逃逸日起算

2010-01-11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十一日台北報導】有雇主詢問,外勞逃逸依法通報後,是否聘僱關係即中止,因此不須支付就業安定費。因現行就業服務法並未就該部份明確制定,勞委會說明,外勞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

你已經是訂戶?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