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人設置附設機構 外勞始可調派 首次採最低罰 再違反者得刪減配額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同法人設置附設機構 外勞始可調派 首次採最低罰 再違反者得刪減配額

2010-03-29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九日台北報導】同一自然人開設不同養護機構,依規定不得進行調派,否則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未經許可,指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的行為。以法人機構名義申請者,其所附設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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