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災月報 應計入外籍勞工 每月結束10日內通報 違者可罰6萬元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事業單位職災月報 應計入外籍勞工 每月結束10日內通報 違者可罰6萬元

2010-07-26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廿六日台北報導】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勞委會所指定之事業單位,應依規定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向當地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說明,依該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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