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調派養護機構 須申請許可 未經核准即變更 最高可罰15萬元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家庭看護調派養護機構 須申請許可 未經核准即變更 最高可罰15萬元

2012-05-22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廿二日台北報導】個人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若隨同被照顧人至養護機構,除須依法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才能轉換工作場所至養護機構。同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也提醒雇主,家庭看護工除原申請的被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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