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行方不明納退場機制 仲介反對 逃跑原因複雜 不應全數由業者承擔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外勞行方不明納退場機制 仲介反對 逃跑原因複雜 不應全數由業者承擔

2012-07-18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十八日台北報導】勞委會擬修法,對於入境後未滿3個月逃逸的外勞,課以國內、外仲介公司責任,依照不同引進規模,人數及比率同時達到所訂的標準,即不予國內、外仲介公司許可、認可,希望藉此...

你已經是訂戶?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