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加班費 需保存紀錄與支付證明 國稅局:企業虛報費用將遭補稅處罰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企業列報加班費 需保存紀錄與支付證明 國稅局:企業虛報費用將遭補稅處罰

2012-08-30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三十日台北報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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