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基法企業應舉辦勞資會議 簡化程序 會議紀錄不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適用勞基法企業應舉辦勞資會議 簡化程序 會議紀錄不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2007-12-27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七日台北報導】勞委會日前通過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新增企業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委員,且勞工只要年滿20歲,就可被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刪除以往年資限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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