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陪同入住機構 須提出申請 照顧對象僅限個人 違法兩方都將處分 2014-04-29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廿九日台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未經許可,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養護機構內經常出現的違規情形,包括個人聘僱的家庭看護工隨被照顧人入住,卻未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