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 應於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資遣員工 應於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

2014-12-22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廿二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於資遣員工時,需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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