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調派養護機構期限擬延長 近期修法 3年以不超過18個月為限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家庭看護工調派養護機構期限擬延長 近期修法 3年以不超過18個月為限

2015-05-27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七日臺北報導】外界反映,被看護者因為病況嚴重需依賴專業醫療器材照料而住進養護機構,家庭看護工雖可隨同病人住養護機構,但是每次申請期限最長2個月、1年不可超過6個月,對於病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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