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調派養護機構 3年不超過18個月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家庭看護工調派養護機構 3年不超過18個月

2015-06-22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廿二日臺北報導】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作之政策目的及被看護者特殊需求,即日起,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人住養護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不限次數、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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