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保證金 最重處30萬元罰鍰 不以現金為限 損失賠償應事後協調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雇主要求保證金 最重處30萬元罰鍰 不以現金為限 損失賠償應事後協調

2015-08-12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二日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支付保證金或簽署本票,且保證金並不以現金為限,舉凡本票、支票等具有擔保性質者都包含在內,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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