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併病假1年33天 超過天數給假不給薪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生理假併病假1年33天 超過天數給假不給薪

2015-09-08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八日臺北報導】勞動部8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解釋令,女性勞工所請的生理假及病假合計,1年最多33天雇主應給半薪;但是若已達年度病假日數法定上限卻仍有生理假需求,雇主應給假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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