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最長年限14年 10/9生效 過渡期 雇主先提出申請延長再行補件 2015-10-13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52條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至14年;在過渡期間,勞動部公告,針對在10月9日起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