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犬、貓肉未受規範 立委已提修法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食用犬、貓肉未受規範 立委已提修法

2016-04-22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廿二日臺北報導】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不得宰殺犬、貓及販賣屠體,最重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對食用犬、貓肉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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