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間隔未滿3個月 年資須併計 刪除外勞出國一日後 延續性將更明顯 2016-11-08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八日臺北報導】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就業服務法第52條生效後,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