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可未足2個月 明年1/4前可申請 無入國引進許可函 可先送件再補正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聘可未足2個月 明年1/4前可申請 無入國引進許可函 可先送件再補正

2016-11-28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廿八日臺北報導】依照法規,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與其協議是否續聘或轉換,因法令過渡期間,勞動部提醒,在106年1月4日之前,外勞聘可期間未足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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