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供應契約 須經台、越雙方合意 爭議事項依法辦理 不得約定法院審理 -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勞工供應契約 須經台、越雙方合意 爭議事項依法辦理 不得約定法院審理

2010-08-30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卅日台北報導】台灣與越南仲介合作引進越南勞工,第一次送件時,雙方應簽署「勞工供應契約書」,該項文件必須由雙方洽談提供勞工的各項條件,並向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登記。越辦處勞工管理...

你已經是訂戶?

加入會員-暢讀所有內容

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