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重投案申請重召 由工業局評估效益 2005-01-19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章製造工作及第六章機構看護工作條文修正後新增條文規定,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經政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可再申請重召一次,對此勞委會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