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一日臺北報導】針對女性勞工工作模式是「按件計酬、按月結算」如居服員等,勞動部函釋指出,其產假期間薪資依生產前一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該薪資若是比平均工資低,雇主則應依平均薪資作為給付勞工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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