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甲律師
勞資爭議,是實務上相當常見的爭議之一。關鍵在於勞資雙方如何舉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善待員工的好雇主不在少數,但遭受資方壓迫的勞工也時有耳聞。因此,如何在勞資爭議發生時,確保自身權益,是現代勞工、資方都應該具備的法律基礎常識,以免屆時慌了手腳而不知所措。
勞方跟資方一旦產生爭議,基本上有兩個方向可選擇,一是繼續保有工作,所以常於調解不成立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二是不想在原公司工作了,所以要請求資方給付足額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未休的特休假折算成工資等費用,並請資方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就保有工作來說,勞方宜提出過往工作績效證明、資方仍有其他合適職位可供安置勞方、資方應踐行解雇最後手段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等,以證明勞方確實可以繼續在原公司任職,那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保有工作,比較有機會成立。
若原公司環境不佳、勞資間氣氛緊繃,選擇拿錢走人也是個不錯選擇,畢竟勞資雙方已成怨偶,不如各自放手、好聚好散。此時,勞方應關切的,將轉為資方是否足額給付相關費用,例如: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特休假折算成工資等,尤其資遣費的核算,以多數人適用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即俗稱新制),明文規範每滿一年應給付0.5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而這裡所謂的平均工資,需以勞方被資遣前6個月工資進行加總平均核算,因此只要具備「經常性」給付,例如:加班費、各式獎金…等等,都應列入加總平均而得出平均工資,並非直接以底薪核算資遣費,此點勞資雙方都需特別留意。
至於資方平時應妥適保存勞工出缺勤、績效考核等紀錄,若最後不得不解雇勞工時,只要具備了這些書面紀錄佐證,資方解雇才具正當性而可獲得法律保障(請參閱作者之好聚可以好散嗎一文)。希望透過此文,使勞資爭議雙方都有基本了解認知,以維護自身應有權益。
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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