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7

作者:王甲律師

我國《就業服務法》自民國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至今,已逾33年。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收取費用,收費項目與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故勞動部遂於民國93年1月13日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僅得收取以下五項費用:一、登記費;二、介紹費;三、職業心理測驗費;四、就業諮詢費;五、服務費。對於外國人之就業服務,則僅限收取登記費、介紹費及服務費,逾此範圍則屬違法了。

實務上,雇主常因提供膳宿、水電、冷氣等,向外國人員工收費。而依我國社會常理,企業對員工收取相關住宿及設施使用費並不違法,尤其對於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雇主向本國人員工收取上述費用時,只要事前取得同意並經書面確認,原則上並無違法問題。

但外國人多經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人力仲介業者)引進,如果再由人力仲介業者代管宿舍,收費方式就需特別留意。若企業雇主採「二段式支付」,即先經外國人員工同意,於薪資中扣除住宿、水電等費用,再由企業轉付人力仲介業者,此為合法方式並無爭議。但若採「一段式支付」,即由外國人員工直接支付上述費用予人力仲介,將涉及人力仲介逾越法定收費範圍,便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

依《就業服務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違反相關收費規定者,將依其收受金額處以10倍至20倍罰鍰,後果甚鉅,不可不慎,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55號判決亦佐證此立場。換言之,人力仲介業者僅有依法規定之登記費、介紹費及服務費,始得收取,縱為代收或代管宿舍等,都不能逾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的規範。

綜上所述,為確保合法合規,並保障外國人員工權益,特別提醒人力仲介業者及企業雇主:「一段式支付」看似便利,實則違法。凡涉及外國人膳宿、水電、冷氣等費用,且為人力仲介業者代管,應採取「二段式支付」模式,先由企業代為扣款後再轉支付給代管單位,勿逕由人力仲介業者對外國人收費,或使外國人員工直接匯款予人力仲介業者,以避免觸法而受裁罰。

★★★★★★★★★★★★★★★★★★★★★★★★★★★★★★★★★★★★★★★★★★★★★★★★★★★★★★★★★★★★★★★

作者: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本社每日新聞VIP會員享有一年二次免費法律諮詢/預約制(登記:02-2765-0906)/每次30-40分鐘(價值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