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甲律師 2025/4/16
據勞動部與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今年(114)年2月最新資料顯示,我國境內外籍移工人數達82萬5千9百餘人,主要來自印尼與越南,分別約30萬與28萬人,這些移工廣泛分布於製造、照護、營建、漁撈等行業。隨著移工人數攀升,失聯移工問題也日益嚴重,截至今年2月,累計失聯人數已達9萬1千餘人,以製造業(5萬2,000餘人)與看護工(約3萬人)為大宗。
失聯原因涉及勞資糾紛、薪資待遇不符、轉職誘因,及非法仲介等。勞動部於113年底曾邀集有關團體舉辦座談,討論失聯移工是否可透過制度重新取得在台工作資格。然多數與會代表持反對意見,認為一旦開放「就地合法」,將鼓勵違法脫逃行為,對合法之雇主、移工及仲介形成不公平待遇,更可能擾亂整體勞動市場秩序。
尤其,外籍移工社群具高度資訊傳播與群聚效應,若政策出現寬容,將產生示範與擴散效應,將引發更多失聯潮,造成社會風險。因此,政府實應堅守既有法規,嚴格執行並強化查核。
再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僅限法定之特定工作類型,任何未經許可之聘僱或媒介,皆屬違法,就業服務法第45條的規範明確。此外,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在非可歸責移工情況下,經合法程序可申請轉換雇主,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方可生效。倘若雇主未經核准即聘用移工,即構成「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而任何仲介參與其中,則可能涉及「媒介非法就業」行為。
為此,勞動部訂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明定轉換須符合相關資格,並應依程序準則辦理,目的在於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同時防杜制度遭違法濫用。
對非法媒介者,《就業服務法》第64條明定,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若違法行為係公司負責人、代理人或員工執行業務所致,不僅個人需負刑責,法人(即人力仲介公司)亦將受連帶處罰。
實務上,法院乃支持依法執法,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即詳述非法媒介移工行為及法律適用,當仲介業者未合法辦理移工之轉出、轉入程序,即逕自載送移工至另名有需求雇主住處,並從事照顧看護工作,就已跟轉換雇主程序規定有違。且過往實務,經常發生外籍移工原雇主因家庭幫傭、看護為由招募移工抵臺,然因該等工作薪資較製造業低,因而移工來臺後為求獲取較高薪資,工作不到幾天即離開原雇主,任意至其他工作類別工作,更包含不肖仲介業者為貪圖高額仲介費,為了利益而慫恿、促成、媒介外籍移工任意轉換工作類別,使我國對外籍移工管理產生困難。
所以,無論當事人是否知法或聲稱受指使,抑或辯稱不知情而只是載送、提供訊息給新雇主參考而已等等,只要媒介事實成立,即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上述判決在司法實務上具相當參考價值而需留意。
綜上所述,面對失聯移工,政府應堅守法治原則,防止非法就業。開放就地合法,使合法者受限、非法者得利,顯有違公平正義,更削弱制度公信力與執行效力。為確保政策一致,加強源頭控管、落實勞檢、強化法治教育及雇主責任,並提高對非法聘僱與媒介行為的查緝及裁罰力度,方能保障合法者權益,維持社會秩序與勞動正義。
★★★★★★★★★★★★★★★★★★★★★★★★★★★★★★★★★★★★★★★★★★★★★★★★★★★★★★★★★★★★★★★
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本社每日新聞VIP會員享有一年二次免費法律諮詢/預約制(登記:02-2765-0906)/每次30-40分鐘(價值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