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甲律師                                                                                                                                             2025/11/25

從女性主義運動出發:性別平權的根基

過去三十年間,台灣女性主義運動持續挑戰性別歧視,推動修正各項不利於女性的法令,促使職場逐步採取平等對待女性的措施,例如:產假、育嬰假等制度化。尤其在民法婚姻家庭相關規定中,成功修正原本偏向丈夫或父親的條文,為後續多元性別爭取婚姻自由、公民權等權益,奠定下重要基礎,形成日後性別平等的重要前導經驗。

性別平等專責機制的建立與深化

2012年1月1日,為強化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並呼應國際趨勢,將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正式擴編為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成為全國首個性別平等專責機構。性別平等處負責統籌跨部會性別平等政策,並督導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性別平等,使性別觀點得以真正融入政府施政,是台灣性別平等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釋字第748號與婚姻自由的憲法確立

其後,司法院大法官面對民法婚姻制度是否排除同性結婚的高度爭議,須回應:民法未允許同性別二人建立具親密性與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

大法官於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明確指出,民法相關規定對同性伴侶的排除違憲,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未完成,則同性別的二人得依現行婚姻程序,持證人簽名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此解釋宣告同性伴侶具結婚權,確立了台灣婚姻平權的憲法基礎。

法制擴展:職場性別平等保障的強化與落實

在就業職場領域,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定,雇主不得對求職者或員工因性別、性傾向、年齡、身心障礙等多項因素而採行歧視行為,違反者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也規定,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考績、升遷等過程中,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差別待遇;若雇主主張某項工作僅適合特定性別,則必須自行負舉證責任。違反規定同樣將面臨30萬至150萬元的罰鍰。

上述相關規範,強化了工作場所對性別平等與男女平權的保障力度。

跨國視野下的多元性別權益延伸

2020年6月1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做出與台灣實務相同的判決,認定1964年民權法第7章所禁止的「性別」(sex)歧視,應涵蓋禁止「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此判決象徵國際社會對性別平等的理解及趨勢,傳統生理性別擴展至多元性別範疇,反映各國在人權保護上朝向更包容的方向前進。

理解差異、建構友善職場的當代意義

因此,在實際工作環境中,與工作無關的性別特質或外表,不應成為質疑或評論的理由。個人的性別表現不應被鄙視、羞辱,例如:質疑他人「不像男生/女生」,或因其外表而任意推測其性別身份,都屬不當行為。同樣地,以眼神、私下竊語等方式對多元性別者品頭論足,也可能重現過往非友善職場的負面經驗,而造成勞工不必要的心理壓力。

所以,建立友善職場,以尊重、開放且不過度關注性別差異的態度,與職場上他人互動,才是應有的態度。現今性別平等不僅涵蓋男女,更應包含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等多元性別。職場應以工作能力與績效表現為核心,從「弭平差異」進一步走向「理解差異」,培養真正平等的態度,方能促成更包容與公平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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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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