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甲律師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準則(下稱本準則),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舉凡在工作場域中,涉及性騷擾情事者,均適用之。然語言是幽默風趣,抑或構成性騷擾,實務上常見爭議,遑論肢體接觸,究竟是社交禮儀還是性騷擾,爭議亦屢見不顯。
本準則共計21條,但卻將行政機關、學校、各級軍事機關、部隊、公民營企業等,均納入規範,顯見其重要性。除要求30人以上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本準則第3條參照),更令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以速審速結方式,恢復工作場所應有秩序,且尚需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本準則第18條、第19條參照),促使雇主更加留意與重視友善職場環境、避免產生性騷擾。
法律對防範職場性騷擾愈加重視,性騷擾定義隨個人思想觀念、主觀感受,及當下情境、人際互動等而有所差異,絕非人帥沒煩惱、人醜性騷擾!因此不應預設每個人都會與自己有相同感受,實務上判定是否構成性騷擾,也首重被害者主觀感受,並兼顧客觀事證認定,所以保持合宜社交距離、優雅談吐,才能避免不必要誤會。在兩性平等的現代化職場,筆者呼籲各級機關、軍事單位、公民營企業雇主,更應該強化性騷擾觀念之法治教育,且對於本準則第9條第2項明文規範需優先接受育訓練的董監事、經理人、各級主管,均應依法適時實施教育訓練,方能達成性騷擾防治之目的。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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