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周遭充斥著合約,小從個人手機門號綁約,大到公司行號的千萬採購合約。實際上,合約不僅是法務、財務或採購人員的作業程序,更是攸關企業營運能否順利達標關鍵!對企業而言,合約管理不順,甚或遺漏重要條款而產生違約風險,不僅將導致失去發展契機,也可能因鉅額違約金而令企業殞落。因此,如何有效掌握企業合約條款,避免違約而產生營運風險,乃企業永續經營的重要事項。
就企業合約來說,可區分三大義務,分別是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乃債之關係上自始確定、必備的基本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必要之點,例如:買屋要界定買屋標的、屋齡、交易金額等;若為人力仲介則應包含時間、地點、金額等項目,都應該清楚記載於合約中。而從給付義務就是輔助主給付義務,以確保債權人之「履行利益」能獲得最大滿足,例如上述買屋交易案例中,從給付義務就是賣家應該要於收款後、合約期限內完成交付房屋給買家;若為人力仲介則應包含在指定時間內,將相關人員(勞動力)移交給實際上指揮監督的雇主,使雇主能開始運用這些補充人力(勞動力)。
至於附隨義務,則基於誠信原則而生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等,例如:買賣房屋合約,賣家應誠實告知屋況,包含是否漏水、是否曾有非自然死亡因素(凶宅)等;若為人力仲介則應該要包含人員身體是否健康、有無傳染病、是否有不良習慣等。需要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都具備,合約才能同時滿足兩造雙方,也才是一份完整的企業合約。
正常情形下,合約都會被雙方履行,然倘若其中有一方未履行相關條款時,另一個需特別留意之點就是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範,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條第2項則明文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換句話說,違約金區分為損害賠償總額、懲罰性違約金兩大類。損害賠償總額違約金,是以預定合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目的,倘若一方不履行合約造成對方損害時,對方無須提出證據、證明其所受損害金額多寡,即得依違約金條款與載明之違約金額,就可直接向對方請求方支付違約金。但若屬懲罰性違約金,則是以督促當事人履行合約為目的,主要是警告當事人一旦違約時,將受到高額金錢懲罰,此種違約金與當事人所受損害無直接關聯,且違約一方若造成對方受損害,對方還可以再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32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實務上,在合約中若沒有加註懲罰性違約金字樣,多會被認為是屬於損害賠償總額的違約金,故企業在合約制定時,一定要特別留意有沒有將違約金性質加以界定或定義清楚,否則恐將達不到懲罰加損害賠償之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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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台元)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勞保局講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等。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及內部稽核協會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科技創新、商事法、勞動法、企業規章檢視、勞資調解、經營權訴訟、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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