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甲律師 2026/06/22
◎◎重要提醒◎◎ 職場霸凌專章施行倒數
職場環境的友善與否,對勞工身心健康及職涯發展至關重要。勞動部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增訂第2-1章「職場霸凌專章」,此項新制預定於 2026(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雇主應即早認識最新法令變遷並落實教育訓練,以避免觸法並共創和善的工作場所。
職場不法侵害的法源依據演進
早期職場不法侵害的預防,主要依據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要求雇主規劃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然而,因過去缺乏明確的認定準則與處理程序,受害者常面臨求助無門的困境。為此,立法院於2025年底完成三讀,將「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納入職安法,開啟我國防制職場霸凌的新里程碑。
法律明確定義:成立職場霸凌的五大要件
為區分正常的業務指導與霸凌行為,新法規定職場霸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大要件,缺一不可:
1.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過程:涵蓋出差、遠距工作及線上會議等場域。
2.事業單位內部員工利用職務或權勢: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為同一事業單位的內部員工,其中一方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對另一方有不當言行,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要件。
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發生衝突,雖不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但是卻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可資遵循。該第四版指引將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工作者),比照事業單位勞工,一併適用。換言之,只要受工作場所負責人之指揮監督者,即可一併適用新版的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此時工作場所對這些非屬直接受雇者,也應該給予不法侵害之預防保障。
3.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正當的業務管理不在此限,但刻意設定不可能達成的目標則具違法風險。
4.具有反覆或持續性:若屬情節重大(如公開辱罵、傷害身體等),則不再以持續性為必要要件。
5.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該行為已實質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健康的不良影響。
勞動部認證之七大常見職場霸凌情境
根據現行指引與實務經驗,以下七種行為最常被認定為職場霸凌紅線,勞資雙方應自我檢視:
1.吹毛求疵:在微小錯誤上刻意挑剔並無限放大。
2.孤立排擠:聯手同事孤立特定員工,進行職場冷凍。
3.公然羞辱:在同事面前或通訊軟體群組中咆哮、威脅或辱罵。此乃因應當代職場常見的數位不法侵害,這意味著即便在通訊群組或社群平台上的攻擊行為,亦受規範。
4.否定價值:惡意批評並持續否定員工的貢獻。
5.剝奪資源或訓練:惡意不准假或不提供必要培訓,導致績效不佳後再予以刁難。
6.不合理工作安排:塞給過重工作量,或大材小用強迫處理瑣事(甚至完全不給事做)。
7.妨礙達成目標:故意指派雜務以阻礙員工完成既定工作目標。
雇主法定義務:預防計畫與內部教育訓練
勞工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3年。在新法架構下,雇主負有公開揭示申訴管道與處理規範的義務。透過定期教育訓練,不僅能落實友善職場,更能避免因無意間觸犯法規而面臨刑事或行政處罰。尤其,職安法第22-2條第4項已明文防治措施涵蓋教育訓練,企業雇主更應積極予以宣導、找尋有實務經驗的講師,進行內部教育訓練講授宣導,以達成企業雇主的法定義務。
強化申訴調查機制與外部專業參與
新制要求雇主於接獲申訴後,應於3日內成立處理小組。調查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且外部專業人員(如法律、醫療或心理背景)不得少於2人,以確保調查之公正性。此外,雇主應將處理結果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以利追蹤監管(管考)。
最高負責人涉案之外部申訴設計
若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時,為避免內部調查失靈,新法建立外部申訴機制。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地方政府邀請專業人士協助調查,確保程序之中立與公信力。
重罰違規雇主:行政罰鍰與刑事責任上限提升
為有效嚇阻霸凌行為,新法大幅提高罰則:
♦一般違規:雇主未落實預防或調查措施,處3萬至75萬元罰鍰。
♦致生疾病:若未依法進行職場霸凌相關防制等,罰鍰提升至5萬至300萬元。
♦負責人霸凌:事業單位負責人親自實施霸凌,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刑事責任:若不幸發生死亡職災,雇主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提高至150萬元。
結語:守法文化之建構,共創勞資雙贏之友善職場
隨著 2026(今)年7月1日新制的施行,職場霸凌防治已不再只是口號,而是必須嚴格執行的法律規範,政府透過違法雇主資訊公布制度,包含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藉由資訊透明化促使雇主重視職場霸凌的防制責任,更期盼透過法規的完善與企業的落實,讓每一位勞工都能在安全、受尊重的環境下樂在工作,實現勞資雙贏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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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甲律師/巨曜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博士生、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商業學程、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經歷】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億光電子法務長、大同公司法務經理、永豐金控集團(駿瀚)總經理特助、光寶科技集團(閎暉)總經理特助、裕隆集團總管理處、冠德建設總經理辦公室等上市公司商業特助。
現為:金管會外聘專家委員、勞保局外聘專家委員、勞動部講師、勞發署微型鳳凰創業輔導顧問、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人、Meet Taipei創新創業評審、新北市新創企業募資媒合會委員、台灣董事學會講師、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講師等。同時,亦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大專院校講師。
【專長】金融資本市場、商事法、勞動法、勞資調解、企業規章檢視、法令遵循、行政處分訴願、撤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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